查看原文
其他

山西新增 7例,累计治愈出院4例!拒不执行隔离措施、散布谣言等多起典型案例被通报

山西高院 2021-05-02


2020年2月4日0时至24时,山西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增确诊病例7例。其中:太原市3例(迎泽区1例、尖草坪区2例),晋中市2例(平遥县2例),运城市1例(稷山县1例),朔州市1例(怀仁市1例)。

截至2月4日24时,山西省11个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81例。其中:晋中市21例(平遥县21例),运城市17例(新绛县5例、河津市3例、芮城县3例、平陆县2例,万荣县1例、夏县1例、绛县1例、稷山县1例),大同市9例(平城区5例、云冈区2例、浑源县1例、天镇县1例),太原市9例(迎泽区4例、万柏林区2例、尖草坪区2例、小店区1例),晋城市7例(城区2例、泽州县2例、陵川县1例、阳城县1例、沁水县1例),吕梁市5例(离石区2例、孝义市2例、文水县1例),朔州市4例(应县3例、怀仁市1例),长治市3例(长子县2例、潞州区1例),忻州市3例(五台县2例、忻府区1例),阳泉市2例(城区2例),临汾市1例(乡宁县1例)。

新增出院2例(晋中市平遥县2例),累计治愈出院4例。现有在院隔离治疗确诊病例77例,其中重症4例,危重症4例。新增疑似病例14例,现有疑似病例42例。

4名危重症病例(长治市1例,晋城市1例,运城市1例,忻州市1例),4名重症病例(太原市2例,晋中市2例,)均已集中在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省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经省级专家和医护团队精心监护救治,目前病情基本平稳。其余69名普通病例正在市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目前病情平稳,部分病例病情好转。

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2368人,当日解除医学观察187人,共有1511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省公安厅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月29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吕某强在家中利用微信先后在多个微信群内散布“在运城市空港北区**小区内,四个从武汉回来的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烧不敢去治,都死了”的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
经查证,吕某强发布的信息系谣言,运城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吕某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月28日,违法行为人薛某萌在微信朋友圈散布“现有一男子,确诊新型冠状病毒,从武汉医院治疗期间偷跑回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请各位同胞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如有认识的,遇到的,请及时联系当地医院及公安部门,谢谢大家的配合”的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
经查证,薛某萌发布的信息系谣言,运城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薛某萌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0年1月28日23时许,运城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崔某峰在微博中散布“夏县胡张乡其毋村确诊一名武汉新型冠状肺炎患者,运城市共有4例新型肺炎患者”的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
经查,崔某峰于2020年1月28日19时许,将同事吴某阳转发的一张有关武汉新型冠状肺炎患者出行轨迹信息及一张医保群聊天记录图片,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其微博账号发布。
经查证,崔某峰发布的信息系虚假信息。运城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崔某峰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0年1月28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程某禄为引起村民对抗击疫情的重视,编造了“吕梁现在有四例,冀村就有三例”的虚假疫情内容,发布在东九枝村微信群内,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造成了大量群众恐慌。当晚20时许,程某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后果,赶紧删除信息并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吕梁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程某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0 年 01 月 24 日 9 时 57 分许,违法行为人李某玲将其女儿微信朋友群的“关于河南省伊川县冠状病毒疫情排查及病例紧急处置情况”信息修改后,转发到多个微信群,造成了一定范围群众恐慌。
吕梁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玲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孟某晋在多个微信群转发“县各城区内于今日凌晨24后所有路口红绿灯,统一24小时改红灯,除特种车辆外,私家车闯一次6分200,禁止私家车辆出行,正常行驶,另行通知,请大家踊跃转发”的谣言,该信息被多人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临汾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孟某晋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0年1月25日,违法行为人南某运在微信群中发布“晋B8*730轿车才从武汉回来,车上人员已确诊,偷跑回来的,请大家看到后报警”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南某运发布的信息系谣言,大同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南某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0年1月31日,违法行为人李某忠将“阳泉要封路”的不实视频信息发到450余人的微信群中,造成虚假信息大量传播,社会影响恶劣。
阳泉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忠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0年1月25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芳在微信群发布“长治市封路”虚假信息,后该信息被大量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长治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芳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0年1月25日下午16时55分许,违法行为人卫某看到微信群里有人转发“**小区12号楼9单元1层东户从武汉刚回来,谁的群多转发一下”的信息后,未经核实,即添加“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地域属性内容,通过微博散布了“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小区12号9单元1层东户从武汉刚回来,拜托大家多多转发”的谣言,被多人转发,造成一定范围内群众恐慌。
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卫某发布的信息系谣言,吕梁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卫某予以行政处罚。
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月3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阳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呼吁,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阶段,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也希望广大群众互相监督,积极反映举报违反防控措施的人员,齐心协力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辑:梁慧杰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山西公安、山西广播电视台



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 研究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楼阳生主持召开省委第五次专题会议暨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疫情防控期间需要立案怎么办?小编教您足不出门,在家就可以轻松立案!

楼阳生主持召开省委第四次专题会议暨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山西政法系统就疫情防控工作再部署

封城、隔离的法律依据何在?限度在哪里?这场访谈说清楚了

全国新增2590例!山西新增9例!返岗工作这些事情你需要知道

最新!山西延迟企业和建筑工地复工时间的通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